(2017)闽0104民初15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杨荣潋与吴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荣潋,吴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4民初1541号原告:杨荣潋,女,1966年2月14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现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杰,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鹏,男,汉族,1960年7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原告杨荣潋与被告吴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荣潋的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荣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997元,减半收取15998.5元,由原告杨荣潋负担。审 判 长 钱 红人民陪审员 徐苏琳人民陪审员 朱秀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建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