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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4民初15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杨荣潋与吴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荣潋,吴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4民初1541号原告:杨荣潋,女,1966年2月14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现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杰,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鹏,男,汉族,1960年7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原告杨荣潋与被告吴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荣潋的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荣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997元,减半收取15998.5元,由原告杨荣潋负担。审 判 长  钱 红人民陪审员  徐苏琳人民陪审员  朱秀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建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