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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初35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陆鹏飞叶宝国邓满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吉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鹏飞,叶宝国,邓满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3535号原告: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235号。法定代表人:吕绍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顺民,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陆鹏飞,男,1981年8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东安县。被告:叶宝国,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邓满珍,女,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本案在审理原告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陆鹏飞、被告叶宝国、被告邓满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以款已还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陆鹏飞、被告叶宝国、被告邓满珍的诉请。本院认为,原告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陆鹏飞、被告叶宝国、被告邓满珍的诉请,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陆鹏飞、被告叶宝国、被告邓满珍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邓海云人民陪审员  蒋正洁人民陪审员  熊六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罗 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