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11执27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达军与被执行人朱昌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达军,朱昌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1执2754号申请执行人胡达军,男,1972年9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被执行人朱昌忠,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胡达军申请执行朱昌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做出的(2016)苏0111民初3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确认被告南京中生钙业有限公司欠原告胡达军运费2177245.6元及利息15522元,合计2192767.6元;二、被告朱昌忠对被告南京中生钙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本案履行或强制执行过程中,破产债权人受偿额确定后,应扣除胡达军在被告南京中生钙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中的受偿额;被告朱昌忠向原告胡达军履行债务后,可在被告南京中生钙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终结前向被告中生钙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申报债权);三、驳回原告胡达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朱昌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朱昌忠所欠债务系与朱红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朱红英名下位于南京市鼓楼区××室、××室鼓楼区进行已被本院轮候查封,待他院处置时,本院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朱昌忠无大额银行存款,且其名下车牌号为苏A×××××的奥迪牌汽车已被本院查封,由于车辆下落不明,本院暂无法处理。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尚未执行到位2192767.6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2016)苏0111执2754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朱昌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朱昌忠所欠债务系与朱红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朱红英名下位于南京市鼓楼区××室、××室鼓楼区进行已被本院轮候查封,待他院处置时,本院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朱昌忠无大额银行存款,且其名下车牌号为苏A×××××的奥迪牌汽车已被本院查封,由于车辆下落不明,本院暂无法处理。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6)苏0111执2754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被执行人朱昌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11民初3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飚审 判 员  吴明龙代理审判员  邢啸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蔡镕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