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802执7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刘志铭与白城市洮北区平台镇红旗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铭,白城市洮北区平台镇红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02执788号申请执行人:刘志铭,住白城市洮北。被执行人:白城市洮北区平台镇红旗村村民委员会,住白城市洮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志铭与被执行人白城市洮北区平台镇红旗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7)吉0802民初85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兆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支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