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执8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张福海申请陈李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福海,陈李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2执854号申请人张福海,男,40岁,蒙族,个体,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陈李才,男,25岁,蒙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张福海申请陈李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2民初68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年3月24日移送到我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2民初68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石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