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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辖终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某、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宫某,宫某1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10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原审被告:宫某。原审被告:宫某1。上诉人王某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即墨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2民初23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王某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委托销售合同关系,而非买卖合同关系。原审被告宫秀娟、宫振栋系上诉人的收货人员,不应列为被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宫秀娟、宫振栋的住所地在即墨市。故,被上诉人选择向即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凌屏审判员  赵 鉴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雪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