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3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通化都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启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化都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启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3民初544号原告:通化都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前兴路169号。法定代表人:朱文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季中明,系该公司司机被告:刘启强,男,汉族,通化市人,通化市规划局科员,现住二道江区。原告通化都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启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通化都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以经法院调解被告刘启强已经将现金六万元交给原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化都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通化都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维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