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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3执4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胡小莲、林红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小莲,林红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23执494号申请执行人:胡小莲,女,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被执行人:林红英,女,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小莲与被执行人林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光泽县人民法院(2017)闽0723民初6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卫平审判员  杨小琴审判员  李绍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杨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