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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8执7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相雨、张保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相雨,张保吉,何立茹,张世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8执7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相雨,男,196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被执行人:张保吉,男,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被执行人:何立茹,女,197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被执行人:张世宗,男,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申请执行人李相雨与被执行人张保吉、何立茹、张世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7)冀0528民初716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相雨与被执行人张世宗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0528民初71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京芳执行员  王玉平执行员  沈朝儒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炳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