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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02民初45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施中与杨龙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中,杨龙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702民初4520号原告:施中,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现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杨龙文,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施中与被告杨龙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莉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中、被告杨龙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施中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从2016年11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同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时,被告承诺暂借二个月,后因到期无法归还,又展期一个月,于2016年11月18日到期。现因被告到期未主动归还借款且经原告追讨仍拒不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借条原件以证明其诉称主张。被告杨龙文辩称:其向原告借款50000元是事实,其打算按10年分期归还。其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8日,被告杨龙文向原告施中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施中人民币(暂借两个月)伍万元整,¥50000.00,借款人杨龙文。”2016年10月18日,杨龙文在借条中注明“续借壹个月”。现因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条等在卷佐证,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施中向被告杨龙文主张权利有其提供的借条为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龙文在借条中注明的还款时间可视为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其未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还款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责任。因借条中未载明利息,应视为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息,但被告杨龙文应向原告施中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逾期还款利息可从逾期还款之日即2016年11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龙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施中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逾期利息应自2016年11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即525元,由被告杨龙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莉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