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7民初25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吴秋明与黄梅县兴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秋明,黄梅县兴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鄂1127民初2596号原告:吴秋明,女,1983年9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址黄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华,黄梅县小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参加诉讼,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被告:黄梅县兴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周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文峰,湖北恩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参加诉讼,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进行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原告吴秋明诉被告黄梅县兴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梅兴城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宛良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吴秋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黄梅兴城公司依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并移交产权证书;2.判令黄梅兴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违约金;3.由黄梅兴城公司承担��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吴秋明系黄梅兴城公司建设的“街心花园”商品房项目的业主。2012年10月26日,吴秋明在购房时与黄梅兴城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合同编号HMX12002741,房号1幢1单元301号)。合同签订后,吴秋明支付了购房款,履行了合同义务,但黄梅兴城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为吴秋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为此,吴秋明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如上之所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黄梅县兴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2017年11月28日前为吴秋明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并向吴秋明予以交付;吴秋明在黄梅县兴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过程中应予以协助;三、吴秋明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被告黄梅县兴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宛良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