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16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玉兰与姜庆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兰,姜庆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1648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兰,女,1963年7月30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姜庆东,男,1963年3月3日出生,现住庄河市。申请执行人王玉兰与被执行人姜庆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2017)辽0283民初13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履行供水义务,执行费500元(未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提出申请执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0283民初13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作凤代理审判员 徐海阳人民陪审员 胡德堂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金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