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执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水仕、李银芝与樊钦东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水仕,李银芝,樊钦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11执1060号申请执行人:张水仕,男,汉族,1956年12月1日出生,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内江市市中区。申请执行人:李银芝,女,汉族,1961年1月20日出生,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内江市市中区。被执行人:樊钦东,男,汉族,1990年5月30日出生,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申请执行人张水仕、李银芝与被执行人樊钦东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樊钦东的银行存款6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统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明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