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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范佳俊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佳俊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1刑初22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佳俊,男,199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2015年10月26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逮捕。2016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20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涿检公诉刑诉〔2017〕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佳俊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秋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佳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7日22时许,被告人范佳俊因琐事指使王子昂(身份不详)等人在本市义和庄镇北蔡村梨花节一烧烤摊处,将被害人吴某打伤。经鉴定,吴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认为被告人范佳俊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范佳俊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7日22时许,被告人范佳俊因琐事指使王子昂(身份不详)等人在本市义和庄镇北蔡村梨花节一烧烤摊处,将被害人吴某打伤。经鉴定,吴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5年10月25日,被告人范佳俊到涿州市公安局豆庄派出所投案。另查,2016年1月15日,被告人范佳俊与被害人吴某达成和解。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范佳俊的供述:2015年4月7日18时许,曹某见打电话说被人灌酒,让过去接她。其遂与王某2、王某3、杨某1开车来到码头镇高铁桥下的兄弟烧烤接曹某见。吴某、刘某1飞和四五个不认识的人将其车拦住,还从一辆灰色越野车上拿出铁管围住几人。其就说只是过来接曹某见,并不想打架,刘某1飞就让几人走了。其与王某3四人带着曹某见回了北蔡梨花节其烧烤摊。结果吴某又打电话说一会儿过来,其就给任某1和几个好朋友打电话,告诉他们有人想到其烧烤摊闹事,让他们来帮忙。又过了二十多分钟,吴某、刘某1飞和一个不认识的人开一辆黑色轿车过来,吴某把曹某见拽进车里说话。王某3就过去打了吴某一个耳光,其就让揍吴某,王某3、杨某1、王某1、杨某2、周某拿着镐柄、铁管开始打吴某。打了几分钟,有人说报警了,大家就都跑了。其中王某3、杨某1、王某2与其一直在一起并一起去码头接的曹某见。王某1、杨某2是在其烧烤摊帮忙的。张某、姚占领、李某、刘某2、周某是其回到烧烤摊后打电话叫来的。王某1、杨某2、周某、王某3、杨某1参与打架了,张某、姚占领、李某、刘某2只是在旁边站着,没有参与打架。王某1自称是百尺竿人,具体哪个村不清楚。其对吴某的伤情鉴定结论无异议。2、吴某的陈述:2015年4月7日18时许,其与刘某1飞、曹某见、黄某在码头吃饭,期间曹某见喝多了,就给朋友打电话说其与刘某1飞不让她回家。不久,范佳俊、王某3、杨某1和一名不认识的年轻男子开一辆夏利车过来了,曹某见上了范佳俊的车。其与范佳俊吵了几句并让曹某见下车。王某3拽着其不让曹某见下车。范佳俊就将人带走了。刘某1飞说晚上去和范佳俊解释一下。22时许,其与刘某1飞、朴洪月开着刘某1飞的黑色桑塔纳轿车去了北蔡村梨花节主会场范佳俊的烧烤摊。其看到刘某2、杨某1、王某3还有八九名不认识的男子和范佳俊在一起。其叫着曹某见到刘某1飞的车上说话。这时其看到王某3等人拿着镐柄,其中一个戴口罩的人拿着一把一米左右的刀。李某踹了车轮胎一脚让其下车。其下了车,王某3过来打了其一个嘴巴,范佳俊说“给我揍他”,其头部就挨了一棍子,接着这些人就开始用镐把揍其,用脚踹其,打完就走了。其记得王某3和一名矮个男子各拿了一根镐柄,戴口罩的男子拿了一把刀,杨某1、范佳俊是否拿东西记不清了。3、辨认笔录证实吴某辨认王某3、范佳俊、杨某1、姚占领、刘某2、杨某2、华某、周某的过程,其中杨某2是用镐柄打其头部的矮个男子,华某与周某是乘坐出租车并参与殴打他的人。4、刘某1飞的证言:吴某和曹某见发生点误会,曹某见就给范佳俊打电话说吴某不让她回去。范佳俊在北蔡村梨花节开烧烤摊,吴某就想过去解释一下。2015年4月7日22时许,其开车带着朴洪月和吴某来到北蔡村梨花节主会场范佳俊的烧烤摊和范佳俊说白天的事,曹某见也在场。范佳俊什么话也不说。这时过来一辆出租车和一辆面包车,车上下来六七名男子,其中两人从面包车上抱出两捆镐柄,车上下来的人和烧烤摊上的人共十多个人,每人拿一根镐柄,其中一人拿一把一米二长的刀,一人拿一根一米长的铁方形管。范佳俊说“动他”,这些人就开始打吴某,用镐把把吴某打倒在地,打了一分钟左右,这些人就跑了。其认识其中的王某3、范佳俊和刘某2。5、辨认笔录证实刘某1飞辨认范佳俊、王某3的过程。6、朴洪月的证言:2015年4月7日23时许,其与刘某1飞、吴某去梨花会场吃烧烤。吴某跟烧烤摊老板聊了一会儿不知道干什么去了。这时从西边过来一辆出租车,车上下来三个人进了烧烤摊的帐篷。接着又从西面过来一辆蒙着车牌的五菱面包车,车上下来三个人,抱着十来个镐把,并把镐把放进了烧烤摊的帐篷里。烧烤摊的老板就说去找吴某,这些人就拿着镐把去找吴某。这些人在烧烤摊东面找到吴某,一个人自称王某3的人上前打了吴某一个耳光,烧烤摊老板就让人打吴某。那几个人就开始拿着镐把朝吴某身上乱打,烧烤摊老板也过去打吴某,其与刘某1飞过去拉架,刚过去那群人就跑了。其看到吴某头部流血躺在地上,就报警了。对方打架用的是镐把和铁的方形管。7、曹某见的证言:2015年4月7日17时许,其正在北蔡梨花节广场范佳俊的烧烤摊帮忙,吴某、刘某1飞路过,吴某让其一起去吃饭,其就上了刘某1飞的车。其跟着吴某和刘某1飞来到码头镇旅游大道路北的兄弟烧烤吃饭,期间又来了一名二十多岁的男子,这名男子动手动脚,其觉得这三个人在灌其酒,就打电话让范佳俊来接自己。范佳俊带着两名男子开车过来了,其上了范佳俊的车。吴某、刘某1飞和那名男子就拦着车不让走。范佳俊下了车,那男子从一辆车的后面拿出一根一米左右的金属棍。范佳俊就和那人说软话,之后带着其回了北蔡。晚20时许,吴某、刘某1飞和一名不认识的男子来到范佳俊的烧烤摊。吴某将其拉上刘某1飞的车,让其在车里哪都不要去,接着就给派出所打电话,说他们三人被对方十多人围住了。这时范佳俊和一个人过来,那人敲车窗,其与吴某下了车。从车头过来一个人打了吴某脸部一下,其被敲车窗的人拉到了一边。这时过来一辆黑色轿车,停在刘某1飞车旁,车上下来五六个人,范佳俊说“揍他”,这些人就开始打吴某。其上去拦一个身材比较强壮、带着口罩的人,但被这人甩开了。这些人只打了吴某一个人。8、刘盼的证言:2015年4月7日,其与丈夫范佳俊在北蔡梨园景区烧烤摊干活,曹某见、王某3、杨某1、大个和小崽也在帮忙,这时吴某和一个不认识的人路过,叫曹某见去喝酒,曹某见就跟着走了。过了一会儿,曹某见打来电话,让范佳俊过去接她,说有人灌她酒。范佳俊就叫上王某3、王某2和杨某1一起去接曹某见,不久就将曹某见接回来了。后刘某2、李某、姚占领来了,又过了约三十分钟,白庄村的任某1和三个不认识的人也过来了。任某1从车上拿出铁棍和木棍放在烧烤摊并说叫几个人过来,之后就带人走了。不久吴某和两个不认识的人开车来到其烧烤摊,吴某和范佳俊说了几句话后,就和曹某见去路南面说话。这时从西边又过来一辆出租车,车上下来四五个人,那几个人和王某3、杨某1、还有几个不认识的人拿着铁棍和木棍开始找吴某。后他们在车上找到了吴某。吴某从车上下来后,王某3、杨某1、大个、小崽和从出租车上下来的四五个人开始打吴某,打完就都走了。坐出租车来的人有周某、贾澳和华某,其他人不认识。9、辨认笔录证实刘盼辨认贾澳、周某、华某、杨某2(小崽)的过程。10、王某3的证言:2015年4月7日17时许,其到北蔡梨花节范佳俊的烧烤摊吃饭。期间范佳俊接了一个电话,让其跟着去接曹某见。其跟着范佳俊、王某2和一个不认识的人开着王某2的夏利轿车来到码头高铁桥底的路北一个烧烤摊。曹某见上了车,吴某用手拉着车门不让走。其四人下了车,对方一名男子从一辆现代轿车后备箱拿出几根铁棍分给其他人。这几个人将其一方围住,范佳俊和对方说好话,吴某让其几人离开了。其跟着范佳俊回到梨花节的烧烤摊。过了四十分钟左右,吴某、刘某1飞和一名不认识的男子开一辆红色桑塔纳轿车来到烧烤摊。这三人和范佳俊说话,说什么不知道。后范佳俊对其说,对方都欺负到家门口了,怎么混。后来范佳俊让其先动手,其上前打了吴某一个耳光,范佳俊让大伙动手,跟在范佳俊后面的人就开始打吴某,大约有二十来人打吴某,把吴某打倒在地上后人就散了。这些人都是范佳俊叫来的,打架时有人拿着木棍,有人拿着铁管。其只认识李某。11、任某2的证言:2015年4月7日20时许,范佳俊给其打电话说到码头西边高铁桥下兄弟烧烤接人时被十多人拦住不让走,其就开车赶过去。其车刚靠边,就过来十几个二十来岁的小伙子将其围住,因认识对方的一些人,其说了几句话就开车走了。当时范佳俊已经走了,其没有看到范佳俊。当晚,其没有去范佳俊的烧烤摊,也没有安排人帮助范佳俊打人。12、周某的证言:2015年4月7日晚,其和华某、于某在一起时接到范佳俊的电话,范佳俊让其拿着家伙去梨花节他的烧烤摊,于是其与华某、于某就拿着镐柄坐出租车过去了。到了烧烤摊,范佳俊带着其与华某、于某、王某3、杨某1、王某1和几个不认识的人来到一辆车前。从那辆车驾驶位下来一名十八岁左右的男子,王某3先过去打了那男子一个嘴巴,范佳俊就让揍这男子,大家就开始打这名男子。王某1用棒球棍打那男子腿部,一个十五六的小孩用镐柄打了那男子头部一下,王某1又用棒球棍打了那男子左肩膀一下。那男子开始跑,其一方从后面边追边打他,将那男子打倒在地上,其一方停了手。那男子站起来,那名十五六岁的小孩又用镐柄打了那男子头部一下。这时有人说警察来了,大家就都跑了。参与殴打那名十八岁左右的男子的有其、华某、王某1、王某3、杨某1和一名十五六的小孩。于某没有参与打架。当时王某1带着口罩。13、辨认笔录证实周某辨认杨某2参与打架的那名十五六岁的小孩,周某没有辩认出吴某。14、杨某1的证言:2015年4月7日,其骑着摩托车到北蔡村梨花节玩,发现范佳俊在开烧烤摊,就在范佳俊的烧烤摊待着。期间,范佳俊对他朋友说饶不了吴某。过了一会儿,吴某和两个人来到范佳俊的烧烤摊。范佳俊和他的朋友就来到吴某跟前,范佳俊给了吴某一个嘴巴,接着范佳俊和他的朋友就开始打吴某,把吴某打倒在地上。不知道谁说了一句警察来了,范佳俊等人就跑了。其没有参与打架。打吴某的有七八个人,拿着棍子。15、姚占领的证言:2015年4月7日,其在家中接到范佳俊的电话,范佳俊让其到烧烤摊,说可能有人去闹事。其就去了范佳俊的烧烤摊。过了半个多小时,来了三四名男子,不知怎么回事,就和范佳俊及范佳俊的朋友打起来了。其看打架就躲到了一边。其不认识范佳俊的朋友。打架时有人拿了棍子。16、刘某2的证言:2015年4月7日20时许,范佳俊打电话说有事让其到烧烤摊。其就去了范佳俊的烧烤摊。其看到姚占领、王某3、李某、张某和义和庄的一个人都在,还有几个给范佳俊烧烤摊帮忙的人(岁数都不大)。过了半个小时,开车过来三名男子,这三人跟范佳俊说话,说什么不知道。过了一会儿,来了一辆出租车,车上下来四五名手拿棍子的男子。之后,范佳俊和坐出租车来的男子,还有给范佳俊烧烤摊帮忙的几名男子就将来和范佳俊说事的三名男子中的一人打了。打完后范佳俊一方就跑了。姚占领、李某、张某没有参与打架,王某3是否参与没有注意。17、河北省涿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公(涿)鉴(法医)字(2015)0271号临床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证实:吴某左侧肩胛骨骨折,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6.4c之规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18、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范佳俊的身份情况。19、受案登记表、行政转刑事审批表、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实:本案由吴某于2015年4月7日22时28分报案,涿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范佳俊等人在逃,2015年10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范佳俊到涿州市公安局豆家庄派出所投案。20、情况说明证实范佳俊无违法犯罪记录。21、轻伤害案件调解书、谅解书、收条证实:2016年1月15日,吴某与范佳俊达成协议,范佳俊一次性赔偿吴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5000元,吴某对范佳俊表示谅解。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范佳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系自首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量刑情节,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佳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顿晓峰审 判 员  柴秋瑾人民陪审员  陈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大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