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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4民初19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白天龙诉被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华阳农资商店、被告胡君成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天龙,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华阳农资商店,胡君成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4民初1956号原告白天龙,男,1973年4月28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华阳农资商店,所在地址: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负责人:杨中华,该商店经营者。被告胡君成,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农民,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原告白天龙诉被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华阳农资商店、被告胡君成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证据不充分提出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天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玉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凤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