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7101执1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鲁加亮、马国成、刘霞、苏俊润、冶金芬、阿合曼_麦麦公证债权文书一案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加亮,马国成,刘霞,苏俊润,冶金芬,阿合曼·麦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7101执1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605383-8,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37号。法定代表人:李文组,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鲁加亮,男,汉族,1972年2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3221972********,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羊毛工镇留子村。被执行人:马国成,男,回族,1962年5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3221962********,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羊毛工镇留子村。被执行人:刘霞,女,汉族,1985年10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3221985********,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羊毛工镇留子村。被执行人:苏俊润,女,回族,1982年12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3271982********,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羊毛工镇留子村。被执行人:冶金芬,女,回族,1987年12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3221987********,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羊毛工镇留子村。被执行人:阿合曼·麦麦,男,维吾尔族,1979年8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3011979********,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羊毛工镇留子村。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鲁加亮、马国成、刘霞、苏俊润、冶金芬、阿合曼·麦麦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作出的(2016)米证执字第332号公证债权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贷款本金50000元,利息3377.91元,合计53377.91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的执行费700.6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鲁加亮、马国成、刘霞、苏俊润、冶金芬、阿合曼·麦麦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该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本案应受偿金额53377.91元,未受偿金额324547.91元。被执行人还需负担本案执行费700.6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海涛审 判 员 王焱波代理审判员 阿云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自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