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02执18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明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秦好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明德,秦好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1814号申请执行人高明德,男,汉族,1958年1月27日出生,现住宝塔区光华路。被执行人秦好莲,男,汉族,1956年10月5日出生,现住宝塔区燕翔园小区。申请执行人高明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秦好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602民初25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如下:一、被告秦好莲于2017年7月20日前偿还原告高明德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于2017年8月30日前支付(利息从2016年11月1日起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本金按50000元计算,月息按2分计算);二、被告秦好莲于2017年8月30日前偿还原告高明德借款本金200000元及该款从2016年1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月息按2分计算);案件受理费55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87.5元,实际由被告秦好莲承担。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1、被执行人秦好莲支付申请执行人高明德250000元及从2016年11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月息按2分计算;2、被执行人秦好莲承担案件受理费2787.5元和执行费;2017年10月12日,申请执行人高明德与被执行人秦好莲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秦好莲共计欠申请执行人高明德本金250000元及利息55000元,被执行人秦好莲于2017年10月3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150000元,下余款项于2017年11月30日前全部付清;本案诉讼费2787.5元及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后申请执行人高明德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1814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内容履行,申请人可随时按原民事判决书内容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演晴利审判员  裴 斌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