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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169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4-13

案件名称

陈华艳与陈小勇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艳,陈小勇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6986号原告陈华艳,女,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陈小勇,男,198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华艳诉被告陈小勇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华艳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陈华艳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华艳撤回对陈小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陈华艳负担,予以免收。审判员  邱利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君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