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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3执32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张秀英、吴显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英,吴显光,张巨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3执3226-1号申请执行人:张秀英,女,195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委托代理人:郭庆安、郭侠,系浙江南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显光,男,195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被执行人:张巨英,女,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张秀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303民初437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吴显光、张巨英于5日内履行(2017)浙0303执3226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显光、张巨英银行存款人民币20万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俞念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潘金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