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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63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郑海龙与冯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海龙,冯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6361号之一原告:郑海龙,男,198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冯宝,男,198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海龙与被告冯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海龙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郑海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海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郑海龙负担。审 判 长  张胜霞人民陪审员  管敏益人民陪审员  汤存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