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63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郑海龙与冯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海龙,冯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6361号之一原告:郑海龙,男,198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冯宝,男,198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海龙与被告冯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海龙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郑海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海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郑海龙负担。审 判 长 张胜霞人民陪审员 管敏益人民陪审员 汤存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