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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3行审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六枝特区环境保护局、六枝特区湘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六枝特区环境保护局,六枝特区湘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203行审20号申请执行人:六枝特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六枝特区那平路。主要负责人:陈富强,男,系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灿,男,该局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被执行人:六枝特区湘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六枝特区中寨乡中寨村。法定代表人:王兴宽。申请执行人六枝特区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六环罚字[2016]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六枝特区湘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六枝特区中寨乡中寨村进行煤炭开采,擅自停运环保设施,抽出的矿井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违反了《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六枝特区湘发煤业有限公司处予人民币10万元的罚款。并向本院提交了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污水排放口图片复印件一张、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经审查查明:2016年11月26日六枝特区环保局在对六枝特区湘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环保检查时发现该矿擅自停用环保设施,矿井水直接外排,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即于2016年11月26日向该公司下达了六枝环责改字[2016]47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正常使用环保设施,停止排放未经处理的矿井水。该公司未进行整改。于2016年12月13日向六枝特区湘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六枝环罚告字[2016]10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16年12月28日即向该公司下达了六环罚字[2016]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予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不履行罚款义务,逾期将按照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在法定期限内,该公司未申请复议,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未履行义务,2017年8月7日六枝特区环保局再次向该公司下达了六环催字[2017]02号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该公司仍未履行,因此,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六枝特区环境保护局对六枝特区湘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六环罚字[2016]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其申请强制执行,依法应予支持,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六枝特区环境保护局2016年12月25日作出的六环罚字[2016]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即对六枝特区湘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二、加处罚款人民币10.5万元。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张永平审判员  肖 鸿审判员  肖维琼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程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