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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民初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与德惠市第二实验中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德惠市第二实验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初1258号原告: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卫星路与仙台大街交汇处美嘉阁1单元201室。法定代表人:邬家禄,董事长。被告:德惠市第二实验中学,住所地德惠市东新华街**号。法定代表人:别永林,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士忠,该校副校长。原告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惠市第二实验中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溪代理审判员  吴丹代理审判员  宫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庞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