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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辖终9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青岛银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和谐广场分公司、王辉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银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和谐广场分公司,王辉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9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银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和谐广场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景涛,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辉。上诉人青岛银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和谐广场分公司因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3民初16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青岛银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和谐广场分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涉案产品销售地在青岛市李沧区,故李沧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凌屏审判员  赵 鉴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