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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崔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崔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刑初396号自诉人田某,男,1977年5月9日出生。被告人崔某,男,1962年5月9日出生。自诉人田某以被告人崔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田某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田某申请撤回自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田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胡向东人民陪审员  孙亭亭人民陪审员  卫志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丁冉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