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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03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防城支行、黄俊杰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防城支行,黄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3执2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防城支行,住所地防城区防东路41号。法定代表人黄静珍。被执行人黄俊杰,男,199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防城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防城支行与被执行人黄俊杰银行卡纠纷一案,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603民初6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俊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一、被告黄俊杰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防城支行借款本金63635.47元及利息3715.93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5月2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至本案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黄俊杰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防城支行分期手续费2699.20元,滞纳金1361.95元。案件受理费1585元,由被告黄俊杰负担。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防城支行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黄俊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现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黄俊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发现被执行人黄俊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防城支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603民初6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聪审判员 黄永彬审判员 廖树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石露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