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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4执4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付细芳、高木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细芳,高木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24执461号申请执行人:付细芳,男,195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执行人:高木平,男,197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潘阳县人,住鄱阳县,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木平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付细芳货款人民币8850元及利息,至今仍未履行。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124民初18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国标审判员  徐 青审判员  吴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