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0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台江县渝鑫水泥制品厂与凯里市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江县渝鑫水泥制品厂,凯里市建设工程公司,魏国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0民初437号原告:台江县渝鑫水泥制品厂,个体工商户,住所地贵州省台江县台拱镇台拱村交孟320国道边。负责人:胡礼杰,该厂经营者。被告:凯里市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清平北路4号。法定代表人:周林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华,男,贵州洲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魏国江,男,196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敏娥,女,贵州洲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台江县渝鑫水泥制品厂与被告凯里市建设工程公司、第三人魏国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江县渝鑫水泥制品厂以起诉对象错误为由,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台江县渝鑫水泥制品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江县渝鑫水泥制品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台江县渝鑫水泥制品厂负担。审判员 张忠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天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