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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3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徐静与王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静,王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03执269号申请执行人徐静,女,1966年3月2日出生,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被执行人王明华,男,住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执行徐静与王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王明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辽1103执2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费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思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