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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45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蔡细共与邱天兵、李淑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细共,邱天兵,李淑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4507号原告:蔡细共,男,196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育明,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庆宙,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天兵,男,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李淑銮,女,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蔡细共与被告邱天兵、李淑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蔡细共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蔡细共以欲先与被告在庭外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细共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蔡细共负担。审判员  邱于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颜永春速录员  傅静雯附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