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执21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建平、姚永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平,姚永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2191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平,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姚永杰,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陈建平和姚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姚永杰至今未履行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7)闽0303民初3243号民事调解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姚永杰所有的银行存款,金额为人民币18万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天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方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