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民申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梁校与王小中、都军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梁校,王小中,都军库,卫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民申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梁校,男,生于1973年9月10日,汉族,阳城县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小中,男,生于1962年12月24日,汉族,阳城县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都军库,男,生于1960年3月22日,汉族,阳城县人。原审被告:卫素英,女,生于1976年4月9日,汉族,阳城县人。再审申请人梁校、王小中因与被申请人都军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5民终1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梁校、王小中于2017年10月12日以双方达成合解为由向本院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梁校、王小中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梁校、王小中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晓彬审 判 员 庞润花审 判 员 范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梁 卉书 记 员 张沁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