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孔令金与江苏同际木业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令金,江苏同际木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83执154号申请执行人:孔令金,男,汉族,1965年12月16日生,住山东省曲阜市阜市。被执行人:江苏同际木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农产品加工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国权,董事长。关于孔令金与江苏同际木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际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1月8日作出的(2016)苏1283民初77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江苏同际木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孔令金劳动报酬11378.99元,被执行人江苏同际木业发展有限公司保证于2017年1月5日前全部还清。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此款申请执行人已垫付,被执行人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加付)。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2017年1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信用评价告知书。经催促,被执行人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就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本案立案执行前后,曾多次通过司法查询系统经向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经向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查询,本院已于2016年5月19日以(2016)苏1283执1328号执行案件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M×××××、苏M×××××车辆(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扣押);经向泰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本院已因另案数案查封被执行人同际公司名下位于泰兴市××街××街镇××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另案数额查封了被执行人同际公司厂区建筑物、附着物、机器设备、存货、生产原料等资产。本院在执行该案系列案件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停产歇业,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2017年7月27日,本院以(2016)苏1283执236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江苏同际木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泰兴市新街镇霍庄村河南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厂区建筑物、附着物、机器设备、存货、生产原料等资产。以上财产查控处置情况,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特别授权代理人邮寄送达执行进程告知书、提供被执行财产状况通知书,通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待被执行人名下资产拍卖成交后可申请参与分配。2017年9月27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江苏同际木业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的财产查询回执、扣押清单、照片、拍卖公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M×××××、苏M×××××车辆(未能实际扣押)及另案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土地及生产设备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下落,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执行进程告知书,通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下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可待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设备等资产另案拍卖成交后申请参与分配,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等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83民初77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陈建忠审判员 梅 辉审判员 季江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