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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3民初16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赖福莲与赖善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福莲,赖善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3民初1612号原告:赖福莲,女,197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发荣,龙岩市永定区康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赖善林,男,193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寿华(赖善林之子),男,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林昌(赖善林之子),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原告赖福莲与被告赖善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赖福莲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赖福莲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者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赖福莲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赖福莲负担。审判员 卢  海  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游秀红(代)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