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3民初16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赖福莲与赖善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福莲,赖善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3民初1612号原告:赖福莲,女,197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发荣,龙岩市永定区康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赖善林,男,193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寿华(赖善林之子),男,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林昌(赖善林之子),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原告赖福莲与被告赖善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赖福莲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赖福莲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者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赖福莲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赖福莲负担。审判员 卢 海 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游秀红(代)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