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7执3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蔡某与被执行人黄某、邹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扣留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7执38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某,男,197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金溪县。被执行人黄某,男,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临川区。被执行人邹某,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临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某与被执行人黄某、邹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4日向两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某在抚州市临川区供电分公司每月有工资收入530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2017年11月起每月扣留被执行人黄某在抚州市临川区供电分公司工资4000元至28万元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爱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