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92民初14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绵阳市金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谢宗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金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谢宗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92民初1454号原告:绵阳市金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曾友成,法定代表人。被告:谢宗梅,女,汉族。原告绵阳市金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宗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原告绵阳市金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金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市金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绵阳市金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凤琼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金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