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5民初17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开封市名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开封市名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5民初1755号原告王某某,男,1988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泗水县,现住开封市禹王台区。委托代理人马政婷,业主代表。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开封市名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开封市名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开封市名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开封市名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张传付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智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