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民初38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马西岭与冯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西岭,冯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3822号原告马西岭,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隆化县,被告冯健,男,1989年11月28日出生,住承德市,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受理了原告马西岭诉被告冯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王志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冯健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西岭撤回对被告冯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0元,退还原告62.50元,由原告承担62.50元。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诗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