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民申20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庆超运输有限公司、赵庆超与李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齐齐哈尔庆超运输有限公司,赵庆超,李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20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齐齐哈尔庆超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庆超,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庆超,男,196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庆超运输有限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占,男,196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齐齐哈尔庆超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超运输公司)、赵庆超因与被申请人李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2民终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庆超运输公司、赵庆超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李占支出车辆修理费用6122元、租车费用8700元缺乏证据证明,李占恶意租车的费用应由自己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救济。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判决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无正常理由未提起上诉且二审判决未改变一审判决对其权利义务判定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本案中,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4民初394号,判令赵庆超赔偿李占财产损失人民币14822元。庆超运输公司及赵庆超均未提起上诉,应视为其接受一审判决结果。此种情形下,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仅审理李占的上诉请求,并作出相应判决,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之规定。现庆超运输公司、赵庆超提出的再审请求,明显与其在本案一、二审诉讼期间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相悖。且二审判决结果未改变一审判决对其权利义务的判定,故本院对庆超运输公司、赵庆超的再审事由依法不予审查。综上,庆超运输公司、赵庆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齐齐哈尔庆超运输有限公司、赵庆超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赵敬贤审 判 员 郭伟宏审 判 员 徐世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王洪刚书 记 员 陈 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