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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民终29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内蒙古广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郭昭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内蒙古广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郭昭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民终29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广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三红,爱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坤杰,爱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昭元,农民,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江,内蒙古泽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内蒙古广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昊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昭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7)内0104民初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广昊公司二审出示新证据如下:郭昭元与广昊公司签订的《万和家园(顶账房)认购协议》、《广昊公司1-6#楼消防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内蒙古正伟工程有限公司《承认书》、北京奥信建筑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内蒙古第一分公司”证明”、广昊公司公示信息资料、广昊公司与路燕、牛尧签订的《万和家园内部认购协议》和《万和家园住宅(调房)认购补充协议》、路燕交纳房款的收据、6号楼交房通知。郭昭元二审出示新证据为储蓄明细清单。本院认为,郭昭元一审提供的暖气费通知单中显示户名为路燕。广昊公司二审提供的其与买受人路燕、牛尧于2011年7月7日签订的《万和家园住宅(调房)认购补充协议》所涉房屋与本案所涉房屋位置相同,应为同一所房屋。郭昭元与广昊公司所签协议时间为2015年6月20日。鉴于本案案情发生重大变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7)内0104民初13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内蒙古广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戴玉英审判员苏毅审判员韩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蔡曦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