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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执6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梁文、全椒维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文,全椒维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611号申请执行人:梁文,男,1988年8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全椒维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李黎蕊,经理。本院在执行梁文与全椒维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张小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殿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