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93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关荣、傅彩仁等与经红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关荣,傅彩仁,经红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9305号原告:张关荣,男,194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原告:傅彩仁,女,195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被告:经红梅,女,198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柯桥区。原告张关荣、傅彩仁与被告经红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张关荣、傅彩仁于2017年10月12日以双方已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关荣、傅彩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新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邹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