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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93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关荣、傅彩仁等与经红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关荣,傅彩仁,经红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9305号原告:张关荣,男,194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原告:傅彩仁,女,195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被告:经红梅,女,198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柯桥区。原告张关荣、傅彩仁与被告经红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张关荣、傅彩仁于2017年10月12日以双方已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关荣、傅彩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新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邹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