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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1民初23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李杰华与马春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杰华,马春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1民初2372号原告:李杰华,男,1964年3月21日生,汉族,平山县人,住本村。被告:马春江,男,1988年6月20日生,汉族,平山县人,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杰华与被告马春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杰华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杰华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杰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李杰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史增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雪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