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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7民初20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何某与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7民初2099号原告:何某,男,生于1964年2月16日,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被告:费某,女,生于1963年12月1日,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何某诉被告费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何某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对被告费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梅景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晓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