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7民初20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何某与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7民初2099号原告:何某,男,生于1964年2月16日,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被告:费某,女,生于1963年12月1日,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何某诉被告费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何某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对被告费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梅景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晓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