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01民初28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与易良均、胡应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易良均,胡应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01民初286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09925901027。法定代表人:杨文勇,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州分行党委副书记(主持工作),身份证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云,云南景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云,云南景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易良均,男,195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万州区,现住景洪市。被告:胡应蓉,女,196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万州区,现住景洪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与被告易良均、胡应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易良均、胡应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17元,减半收取240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陶润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照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