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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01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文成忠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成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601刑初350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成忠,男性,1995年12月14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凯里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2日被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0月8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6月3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公诉机关凯里市人民检察院以凯检公诉刑诉[2017]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成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凯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钦燕、石庆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成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日14时许,被告人文成忠行至凯里市大十字“天籁大酒店”门口,发现被害人张某停放在天籁大酒店门口对面路边的一辆黄白色新大洲牌踏板摩托车(型号为SDH125T-29)未拔钥匙,便上前去将摩托车发动骑回家中自用。经凯里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摩托车价值7327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给被害人张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文成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户籍信息、犯罪档案资料、发票等书证,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被告人文成忠的供述与��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成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凯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文成忠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文成忠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过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又犯盗窃罪,且前后两次犯罪都是故意犯罪,后罪间隔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五年,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文成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年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3日起至2018年7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滕新红人民陪审员  顾劲松人民陪审员  杨胜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石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