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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刑初20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骆峰峰、张盼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峰峰,张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2060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骆峰峰,男,1992年12月10日出生于浙江省义乌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家住浙江省义乌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1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张盼,男,1987年9月8日出生于浙江省义乌市,汉族,大学文化,农民,家住浙江省义乌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1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吴巧婷,义乌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20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骆峰峰、张盼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友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骆峰峰、被告人张盼及其辩护人吴巧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份,被告人骆峰峰因经济拮据经李某(另案处理)介绍认识了陈某2(另案处理),并从陈某2处得知可以租车抵押借款。同年8月23日,被告人骆峰峰、张盼经事先商量,两人至义乌市工人北路328-1号同心顺汽车租赁公司,由被告人张盼提供租金,被告人骆峰峰以自己用车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王某的信任后,租得一辆价值人民币21.7万元的浙G×××××黑色奔驰C180轿车,后经过陈某2的联系介绍,二人将该车开至江西省南昌市以6万元人民币的价格抵押给他人,赃款用于偿还债务、租金及日常开支。案发后,被告人骆峰峰的父亲骆某向张文华(另案处理)账户汇入人民币72000元将该车从江西南昌赎回后交给义乌市公安局,现该车已发还给被害人王某,被害人王某对被告人骆峰峰、张盼表示谅解。2016年10月14日,被告人张盼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骆峰峰、张盼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骆某、张某1、陈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车辆交接单、汽车租赁合同、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接受证据、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车辆登记信息,谅解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被告人骆峰峰、张盼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骆峰峰、张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骆峰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盼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骆峰峰的家属追回被害人的财产已返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骆峰峰从轻处罚。辩护人吴巧婷关于被告人张盼系自首,涉案汽车已返还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及被告人张盼系初犯、偶犯,请求对被告人张盼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骆峰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张盼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朱琳琳人民陪审员  金程程人民陪审员  朱堂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骆旭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