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424民初17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利坤与曾秦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利坤,曾秦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4民初1744号原告:陈利坤,男,197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五华县。被告:曾秦涛,男,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五华县。原告陈利坤与被告曾秦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陈利坤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利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陈利坤负担。审判员  周懂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廖丽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