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2执38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詹晓花、邹乾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晓花,邹乾球,彭长星,刘洪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3845号申请执行人詹晓花,女,1986年12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申请执行人邹乾球,男,1984年1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被执行人彭长星,男,1987年7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被执行人刘洪春,男,1985年1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詹晓花、邹乾球与被执行人彭长星、刘洪春(2017)浙0782执3845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银行、房管处、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刘洪春的车子已由本案诉讼查封,因一时无法扣押,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吴 刚执 行 员  吴 坚执 行 员  陈根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孙教成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讨论笔录(2017)浙0782执3845号时间:二0一七年十月十二日地点:执行庭2518办公室讨论人:执行长:吴刚、执行员:吴坚、陈根福书记员:孙教成评议:申请人詹晓花、邹乾球与被执行人彭长星、刘洪春(2017)浙0782执3845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记录如下:吴坚: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银行、房管处、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我认为本案可以先终结本次执行。陈根福: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吴刚: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继续执行。统一意见:(2017)浙0782执3845号案终结执行。待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下落)时,可以继续执行。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发文拟稿纸签发:会签:审核:核稿:拟稿:校对:印刷:份数:文书名称:执行裁定书(终结)案号:(2017)浙0782执3845号主送:抄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