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民初16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齐亚华与崔昌洙、史桂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亚华,崔昌洙,史桂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402民初1699号原告齐亚华。被告崔昌洙。被告史桂玲。原告齐亚华诉被告崔昌洙、史桂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15年3月27日,第一被告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60000.00元整,第二被告为此笔借款提供担保,原告将60000.00元整借给第一被告,第一被告至今未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偿还欠款60000.00元,第二被告对此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二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到庭参加诉讼。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齐亚华向本院提供了借款单一份,证明被告崔昌洙向原告借款60000.00元,由被告史桂玲担保。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7日,被告崔昌洙向原告齐亚华借款人民币60000.00元,并出具借条,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由被告史桂玲提供担保,未约定担保方式。后原告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被告崔昌洙向原告齐亚华借款人民币60000.00元事实清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崔昌洙偿还借款人民币60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史桂玲对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基于被告史桂玲自愿为被告崔昌洙提供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担保责任,故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共担保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崔昌洙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齐亚华偿还借款人民币60000.00元。二、被告史桂玲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50.00元、诉讼保全费用995.00元,计1645.00元由二被告连带负担。被告如未能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丽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