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2822民初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轮台艾尔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轮台县天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轮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轮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轮台艾尔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轮台县天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822民初1216号原告(反诉被告)轮台艾尔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轮台县国家果树资源圃东侧。法定代表人艾尔肯卡迪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纳曼江热合曼,新疆艾苏叶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牙生江库尔班,系该公司副经理。被告(反诉原告)轮台县天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轮台县巴格博依村4组。法定代表人卓泽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长生,新疆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轮台艾尔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轮台县天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新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告轮台县天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反诉,本院决定合并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轮台艾尔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纳曼江热合曼、牙生江库尔班、被告(反诉原告)轮台县天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卓泽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长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轮台艾尔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1、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2、被告轮台县天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返还120000元工程款;3、被告轮台县天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返还25952元材料款。事实理由:2016年7月31日,双方达成协议签订了《消防工程承包合同》,并把轮台艾尔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市场内的消防工程承包给了被告轮台县天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方同意在2016年9月20日之前己包工包料的形式完工,并由相关消防部门出具的合格报告后,在将工程交付给原告方,此工程的总价为225000元,原告方按合同达成的协议在开工7日后交付被告30000元人工费,工程完成50%时支付30000元人工费,工程全部完成后支付60000元人工费,原告轮台艾尔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部分工程费用,被告轮台县天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完成合同中约定义务,此工程验收不合格,己构成合同违约。被告轮台县天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合同系原被告在公平公正协商下签订的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不符合确认合同无效的要件。反诉原告轮台县天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反诉被告轮台艾尔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135000元,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合计2350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13日,双方签订一份《消防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反诉原告轮台县天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反诉被告轮台艾尔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建消防管道工程,包工包料工程造价225000元。轮台艾尔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加消防蓄水池,追加劳务费30000元,并约定由轮台县天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代为办理消防工程验收。轮台艾尔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部分工程款120000元,剩余工程款由于轮台艾尔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采购的消防设备不符合要求及设计的消防水池容积不足,且轮台艾尔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迟迟不予整改造成轮台县天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法再次申请消防验收,轮台艾尔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剩余工程款迟迟不予支付。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7月31日,发包方(甲方)轮台艾尔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承包方(乙方)轮台县天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一份《消防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1、工程名称:艾尔帆农贸市场消防安装工程;2、工程地点:轮台县艾尔帆农贸市场内;3、承包范围及方式:以图纸为准,包工包料;4、合同价款:包干合同225000整;5、价款支付与结算方式:乙方正式开工7日,甲方支付乙方30000元人工费,本工程进度完成50%时,甲方支付乙方30000元人工费,工程全部完工后付60000元人工费。本工程经轮台县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出具合格报告后,甲方在1个月之内一次性结清所有工程款。6、补充协议:接市政管网手续由甲方办理,甲方保证在9月20日前办完接市政手续,如办理不成功,甲方修建消防水池,消防水池所需材料由甲方提供,甲方付乙方土建人工费30000元,乙方负责办理手续。7、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为乙方提供完整施工图纸壹套,由乙方负责到消防机构办理审核事宜;乙方施工所有工程项目必须达到消防的规范要求;甲方提供消防大队备案所有的提交材料,由乙方负责消防工程的施工、安装、竣工验收、质保服务及提交消防验收报告工作;乙方必须遵守防火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以及行业标准进行施工,发现违规和缺陷要主动及时向甲方报告。8、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以轮台县消防部门验收合格为准。9、违约责任: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人工费及材料等款项,如果存在违约行为,则向乙方支付100000元违约金,工期顺延,并赔偿乙方其他损失。10、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后,被告轮台县天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轮台县艾尔帆农贸市场内进行消防设施施工,完成合同中的约定的消防管网和消防水池的工程项目,原告轮台艾尔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轮台县天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支付120000元工程款。另查明,2016年12月20日,经轮台县公安消防大队对轮台县艾尔帆市场室外消火栓检查,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中记录以下内容:1、消防水泵房内采用普通泵,未采用专业消防泵;2、室外消防栓管网压力不足;3、消防水池容积不足。4、其他设施符合消防设计标准。对双方有争议的证件,本院认证意见如下:1、轮台艾尔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收条和收据欲证实修建消防水池购买的材料。鉴于上述收条和收据中记载的材料未经被告方签字确认,故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不具有证明力。2、轮台县天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录音视听资料,该视听资料中与卓泽明对话是轮台艾尔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艾尔肯卡迪尔的儿子,艾尔肯卡迪尔的儿子与本案无关联性,故该证据不具有证明力。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1、原、被告签订的《消防工程承包合同》是否无效。2、轮台艾尔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原、被告签订的《消防工程承包合同》是否无效的问题。原被告订立的《消防工程承包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订立的合同依法成立。依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规定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订立的建设施工合同无效。本案中,轮台县天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其与轮台艾尔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消防工程承包合同》系无效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原、被告在《消防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是轮台县消防部门验收合格,2016年12月20日,轮台县天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消防管网项目经轮台县公安消防大队确认符合消防设计标准,视为轮台县天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消防管网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轮台县公安消防大队的检查记录中发现的消防水泵和消防栓管网压力不足问题,与轮台县天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合同中约定消防工程项目无关,轮台艾尔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轮台县天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违约行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轮台艾尔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应按合同中约定付款方式和期限支付工程款已支付12万元工程款,其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支付剩余105000元工程款。故轮台艾尔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张轮台县天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返还支付的120000元工程款和25952元材料款,没事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的,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在施工消防水池项目时,发包人轮台艾尔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供施工图纸,承包人轮台县天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消防工程施工资质,双方对造成消防水池的容积不足的后果均由过错,双方各自承担一半的过错责任。轮台县天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张的消防水池工程款,本院部分予以支持,即轮台艾尔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轮台县天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合同中约定的15000元消防水池工程款。关于轮台艾尔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轮台艾尔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消防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期限给付工程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消防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违约方轮台艾尔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需支付100000元违约金,轮台艾尔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抗辩其未违反合同约定,视为其抗辩违约金过高,本院予以调整。轮台艾尔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自2017年1月20日至2017年9月20日,以105000元为基数,参照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违约损失计算为105000元×4.35%÷12个月×8个月×1.3倍=3958.5元,轮台艾尔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应向轮台县天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3958.5元违约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被告签订的《消防工程承包合同》无效。二、反诉被告轮台艾尔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轮台县天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120000元工程款,并支付3958.5元违约金。三、驳回本诉原告轮台艾尔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四、驳回反诉原告轮台县天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减半收取的本诉案件受理费1610元,由本诉原告轮台艾尔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负担;本案减半收取的反诉案件受理费2413元,由反诉被告轮台艾尔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73元,反诉原告轮台县天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负担114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新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金明 微信公众号“”